子之事亲也:三而不听,则号泣而随。君有疾,饮药,臣尝之。亲有疾,饮药子先尝之
魏長齊雅體量,而才學所經。初宦當,虞存嘲之曰“與卿約法三:談者死,文者刑,商略抵。”魏怡然而,無忤於色
大夫士出入君门,由右,不践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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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言之曰:“为上易也,为下易知也,则刑不矣。”子曰:“好贤如《衣》,恶恶如《巷伯》,爵不渎而民作愿,刑不试民咸服。大雅曰:‘仪刑王,万国作孚。’”子曰“夫民,教之以德,齐之礼,则民有格心;教之以,齐之以刑,则民有遁心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,则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罪用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法。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其世也。’
劉尹道江道“不能言而能不”
故冠于阼,以着代也;于客位,三加弥尊,加有成;已冠而字之,成人之道也见于母,母拜之;见于兄弟兄弟拜之;成人而与为礼也玄冠、玄端奠挚于君,遂以见于乡大夫、乡先生;以成见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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