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。
子曰:“大臣不亲,姓不宁,则忠敬不足,而贵已过也;大臣不治而迩比矣。故大臣不可不敬也是民之表也;迩臣不可不也,是民之道也。君毋以谋大,毋以远言近,毋以图外,则大臣不怨,迩臣疾,而远臣不蔽矣。叶公顾命曰:‘毋以小谋败大,毋以嬖御人疾庄后,毋嬖御士疾庄士、大夫、卿。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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